the Global navigation



校园生活

介绍各种手续


the body

資格取得(《入管法》第22條2)

逗留資格的獲得是指由於脫離日本國籍、出生及其他原因且不經過《入管法》規定的手續,逗留我國的外國人欲自以上情況發生日起連續60天以上逗留我國時所必須辦理的逗留許可。
我國逗留資格制度是為了能對所有外國人的入境和逗留進行公正管理而設立的。因此,脫離日本國籍的人士或由於出生等原因未辦理登陸許可手續就逗留我國的外國人士也須具有逗留資格才能逗留我國。
但是,針對因這些原因逗留我國的外國人,如要求於以上情況發生日當天立即履行出入境管理上的義務是不合理的,有時因這些原因而逗留我國的外國人並沒有長期逗留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允許其自以上情況發生日起60日內逗留我國,但其逗留資格之後將不再繼續有效,另一方面,如欲超過60天,就必須自以上情況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獲得逗留資格。
欲獲得逗留資格的外國人須按照法務省令規定的手續進行獲得逗留資格許可的申請。

再入国許可(《入管法》第26條)

所謂再入境許可指逗留我國的外國人欲暫時離境然後再次入境時,為簡化其入境/登陸手續,法務大臣在其離境前所發放的許可。
逗留我國的外國人在沒有接到再入境許可就離境時,其所擁有的逗留資格及逗留期限就會中止。所以該外國人如要再次進入我國就要在入境前重新獲得簽證,並申請登陸,通過登陸審查手續後獲得登陸許可。
與此相對,已經接到再入境許可的外國人在申請再入境申請時可以免除通常情況下所需的簽證。
此外,登陸後的逗留資格被視為以前逗留資格及逗留期限的延續。
再入境許可有2類,一類為只限一次有效,另一類為有效期間內不限次數。

外国人登记

日本逗留的外國人,從在本國逗留之日起的一定期間內,需向所居住市區町村申報個人身份事項以及居住地等情況,進行外國人登記。但是,獲得寄港地登陸等的許可登陸的人員,在日美軍軍人或其家族等也有不屬於外國人登記對象的。
根據申報(新登記申請)進行相應登記後,可以獲得由市區町村長填寫記錄登記事項的外國人登記證明(以下稱為「登記證明」)。16歲以上外國人需攜帶此登記證明,在入境審查官,入境保衛官,警察官,海上保安官等具有一定職責的公務員要求出示時,有義務接受其要求加以出示。
此新登記申請,如果為首次入境日本的情況,從登陸之日起90天以內,另外,如果為在日本出生或脫離(喪失)日本國籍等情況,從出生,脫離(喪失)日本國籍等該事由發生之日起60天以內,向所居住地的市區町村長提出外國人登記申請書,護照及符合一定規格的照片2張(未滿16歲則不需要)進行申請的辦理。
此外,所登記事項如果發生變更,需在該變更發生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向市區町村長進行變更登記的申請,(居留地,居留地以外)另外,為了定期確認登記事項,在一定期間內進行確認(更換遞交)申請。除此之外,外國人登記法對登記證明發生明顯破損,或污損等時的更換遞交申請,對遺失登記證明時的再遞交申請,對外國人離境時的登記證明的交回的手續等都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登記手續原則上需要外國人本人親自前往市區町村的事務所辦理,但如果該外國人未滿16歲或者由於疾病或其他身體障礙無法親自辦理該手續的,可以由與其同居的人代為辦理。此外,關於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逗留者根據逗留期限的更新或者逗留資格的變更,從當初逗留期限的開始時間開始計算,可以在本國逗留1年以上時,其逗留資格或逗留期限的變更登記以及家族事項的登記申請除外。)申請及登記證明的受領,即使沒有疾病或其他身體障礙,也可由與本人同居的16歲以上的親族(包含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姘居的配偶者)代為辦理。
對於外國人登記相關手續的其它詳細情況,請咨詢居住地的市區町村。

資格外活動許可(《入管法》第19條)

關於外國人逗留我國的逗留資格,《入管法》作了規定,根據外國人所從事逗留活動、身份及地位將逗留資格歸納為27類。其中,該法附表第1上欄列舉了23類逗留資格,同表下欄內針對各個逗留資格規定了擁有該資格的人士在我國可以從事的活動。如從事該活動以外的伴隨收入的業務活動或者從事帶有報酬的活動應事先獲得法務大臣的許可。
在這種情況下,逗留我國的外國人如要變更其原來的以逗留為目的的活動就必須獲得逗留資格變更許可;如在從事最初逗留目的活動的同時在不損害原有活動完成的限度內從事伴隨收入的業務活動或者從事帶有報酬的活動須獲得資格外活動許可。
此外,被允許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作為僱主的企業名稱在遞交時要被記錄在資格外活動許可書上。
但是,以「留學」或「就學」逗留資格逗留的外國人,其活動內容、地點不會受到特別規定,其獲得的是可以從事資格外活動的綜合性許可。原則上,在申請時請將其附加在教育機構的「附加申請書」上。此外,該綜合性許可也受到如下所示的活動地點和活動場所等的限制。
(1)活動時間上的限制
1.留學生(專門聽課的研究生及旁聽生除外)
伴隨收入的業務活動或接受報酬的活動1周限於28小時以內(教育機構長假期間1日限8小時以內)
2.專門聽課的研究生及旁聽生除外
伴隨收入的業務活動或接受報酬的活動1周限於14小時以內(教育機構長假期間1日限8小時以內)
3.就學生
伴隨收入的業務活動或接受報酬的活動1日限4小時以內
(2)活動地點的限制
經營風俗性服務或在店舖式色情服務的營業場所內所從事的活動、從事非店舖式色情服務、圖像信號發送式色情服務、店舖式電話交友或非店舖式電話交友服務除外。
此外,自2004年2月27日起,在我國大學(包括專科和研究生院)畢業的外國人(預備班學生、旁聽生、課程修完人員及研究生除外。),且具有「短期逗留」資格的逗留人員在畢業前連續進行求職活動的情況下,根據個別申請可批准每週參加28小時以內的資格外活動。關於該申請,需學校發放的「介紹信」。
並且,擁有「家屬逗留」資格的逗留人員也獲得了綜合性許可,可每週從事28小時以內的資格外活動。但受到與上述(2)同樣的限制。



the Local navigation

校园生活

banner